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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时,无过错方如何对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的行

2010-07-08 18:38:04 来源:石真伟


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时,无过错方如何对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的行

 

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是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。

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,是未办理结婚登记,便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,或者秘密与他(她)人保持稳定的婚外性关系。它是重婚以外的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。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姘居,即人们通常说的“包二奶”、“包养情妇”、“包二爷”等行为。

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的行为一般具有相对的稳定性、对象的特定性和时间的延续性,总会留下蛛丝马迹,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应树立牢固的证据意识,在提起诉讼之前,主动、及时、细致地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事实,并加以妥善保管。针对“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”的行为,无过错方可以提交以下证据:

①过错方上述行为相关子女出生证;

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的居住证明、相片;

③由居委会、村委会、公安机关出具的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的证明等证据。

同时,可以向法院提供第三者的姓名、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据、证人姓名、工作单位、住址等。

应该注意的是,“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”的大多是相对隐蔽、不公开的,而且同居的双方对外不以夫妻名义从事各项活动。因此无过错方针对此种情况的举证更是困难重重。实践中,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为了取得相关证据,往往通过跟踪、偷拍、捉奸等方法掌握一些证据和线索 ,但这可能因证据形式或者证据取得渠道存在问题,导致证据的合法性上存在争议,这种证据很难被法院认定。同时,这种取证方式还有可能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。

针对上述情况,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调查收集的证据涉及个人隐私的,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申请调查相关证据,以解决取证难的问题。

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,应当提交书面申请,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、住所地等基本情况,并说明无法收集证据的原因,目前的证据线索,需要收集的证据内容以及待证事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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